欢迎访问珠海专业的工程机械制造设备提供商 - 热线电话:181-7047-0219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专利丨无效或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如何处罚?-构卓企服gouzhuo.com专利丨无效或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03
浏览人数:861

image.png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同时,商品包装上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标注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也可以适用《广告法》的规定。

 

因此,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专利的,既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客服联系电话:

181-7047-0219

公司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
添加微信好友
如有问题咨询请及时与我们沟通,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
在线留言 / ONLINE MESSAGE
姓名:
电话:
留言:
Copyright © 2023 珠海欧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展示

新闻资讯

工程案例

厂房展示

荣誉资质

联系我们